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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养健康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山东营养健康产业联盟,英文译名:Shandong Nutrition and Health Industry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本着“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由积极投身于营养健康产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和国民健康事业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自愿结成,是开放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认真践行大食物观,打造以营养健康理念指导下的全链条食品产业平台,致力于科普合理膳食和营养健康知识,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为社会提供量足、质高、结构优的食品,让人民群众吃得更营养,吃得更健康。
第四条 本联盟的愿景:致力于构筑全链条的营养健康产业生态体系,打造全国营养健康产业高地,为居民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健康保障服务。
第五条 本联盟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的共同指导。
第六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山东预制菜产业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营养健康宣传与教育:依托专家团队,在营养健康产业全链条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营养健康理念、提升营养健康专业知识水平,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制假售假和虚假夸大宣传,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与自身业务有关的营养健康科普行动,培养居民信任的营养健康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对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理念的科学指导,改善居民的不良膳食结构,引导居民进行合理膳食,维持和延长居民健康状态,避免、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解读与企业合规支持:持续跟进国家和地方的营养健康产业最新法律法规,及时做出权威解读。帮助企业及时了解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政策调整,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损失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产业调研与信息共享: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与分析,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最新的营养健康产业动态、市场趋势等关键信息,帮助企业把握市场脉搏,制定更科学的产品和经营策略。
第十条 标准修订与制定:协助政府部门逐项梳理我省营养健康产业标准、补齐标准缺失短板、构建营养健康产业全链条标准体系;系统收集分析企业对营养标识和营养、功能、健康声称等相关标准的诉求,通过严谨的风险受益分析,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引导营养健康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订并执行更严格的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山东特色食品资源挖掘:广泛开展调研,深度挖掘我省新食药物质、“三新”食品等新食品资源,组织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方机构开展相关产品的工艺研究、安全性评估、相关标准制定、标签及说明制作等工作,积极组织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目录的增补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搭建营养健康技术创新平台,摸排企业技术需求,向研发机构发布,通过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形式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筛选有转化潜力的相关技术向企业发布,盘活研究机构的存量专利,推动成果落地。
第十三条 科学与技术交流:定期举办科学与技术交流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分享最新的科研进展和技术成果,注重跨学科、跨领域、全链条的学术交流与产业融合。围绕营养健康产业的前沿技术和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为我省营养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径。
第十四条 人才培训与提升:开展系列营养与健康产业人才培训计划。以加强营养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发挥专家作用,高水平建设营养指导员培训基地,打造一支富有营养实践能力的营养指导员工作队伍。以提升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目标,有重点地开展营养健康产业人才分级、分类培训项目,全方位提升企业人才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单位理事。
第十六条 凡认同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营养健康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协作精神,社会信誉良好,有意愿为健康营养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接受发起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履行联盟义务,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加入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报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接纳其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取联盟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价格;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二)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第二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下述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法经营、虚假夸大宣传或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
(三)有严重伤害其他理事单位的行为;
(四)其他不宜再作为理事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指导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常务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产生,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企业家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三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二)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三)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在专家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三)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四)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五)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八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联盟办事机构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联盟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联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联盟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联盟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联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联盟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联盟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联盟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联盟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联盟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联盟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联盟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联盟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联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秘书处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营养健康产业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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